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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守护世代精神家园

2010-01-19 14:31:12 作者:56china 来源:红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下面,就从文化遗产的基本常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三个方面介绍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

  一、认识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无形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间文学、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它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它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和古琴以及新疆的木卡姆和与蒙古国联合申办的蒙古长调。

  文化遗产的级别包括五个等级:即县级、市(州)级、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包括世遗和双遗)。

  (一)、文物的价值

  文物是凝结在历史遗迹、遗物(包括精神和物质的遗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

  1、历史价值。历史的遗迹和遗物是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它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宗教信仰、风情习俗等,从而构成文物时代特点的主要内容。文物的时代特点即历史性,能帮助人们去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

  2、艺术价值。审美价值主要是从美学的深层次给人以艺术启迪和美的享受。欣赏价值主要是从观赏角度给人以精神作用,陶冶人的情操。愉悦价值主要是给人以娱乐、消遣。借鉴作用主要是从中吸取精华,在表现形式、手法技巧等方面学习借鉴以创新。

  3、科学价值。主要包括知识、科学、技术等内涵。历史遗迹和遗物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反映了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说明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状况。

  4、纪念价值。

  (二)、文物的作用

  文物作用的大小,是由文物价值的高低决定的。文物的作用主要有史料作用、借鉴作用、教育作用。

  1、文物的史料作用。可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佚。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文物则是研究、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

  2、文物的借鉴作用。文物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遗产,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需要从文物中不断吸取营养。割断历史,不在前人创造的文化财富的基础上去创新和发展,是空谈发展。

  3、文物的教育作用。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的、生动的教材。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中,文物会发挥它独特的作用。遍布全国各地的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考古发掘出来的或传世的数以万计的文物,会作为实物见证,使人们从直观的、形象的感受中,了解中国古老的文明、灿烂的文化,领悟中华民族的伟大,增强了自豪感。

  文物教育场所主要有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各种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教育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博物馆和纪念馆是收藏可移动文物机构,也是宣传教育机构这些单位在对文物藏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举办各种内容的文物展览,供人们参观,是对人们进行教育的重要场所。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容很多,基本的方面有两个:一是保护。二是利用。保护是基础,是前提,利用是目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针要求我们首先要把全部文化遗产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来的同时,还要求把保护的重点一定要转移到“抢救”上来。就是说要分出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尽量用到最重要、最危险的文化遗产保护上去,即用到“抢救”上去。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囯家提出了“坚决保护,严禁破坏”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即对文化遗址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三)、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

  1、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过程。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存的悠久传统,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收集、研究和刊布金石铭刻就已经形成学科,文人雅士则热衷于收藏“古董”、鉴赏“古玩”和研究“古物”。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带来“文物”的概念,古代遗存的文化内涵和价值得以不断揭示。

  1982年我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又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内容,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起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型进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在这一新形势下,深刻理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将更多的文化遗产及时纳入保护范畴,是关系到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

  2、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

  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更加突出历史传承性和公众参与性。

  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传承性强调,文化遗产的创造、发展和传承是一个历史过程。每一代人都既有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又要承担保护文化遗产并传于后世的历史责任。

  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性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并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保护工作者的专利,更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每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广大民众的支持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如果民众不珍视、不爱惜、不保护、不传承我们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将无法挽回地加快走向损毁和消亡。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忽视和割断文化遗产与民众的历史渊源和联系必将损害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甚至危及其存在的基础。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和情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无论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事业中,在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修缮等工程中,在博物馆建设和陈列展示等工作中,都应该积极取得广大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理解和参与。

  (五)、文物保护“五纳入”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

  1、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2、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地方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3,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4、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为此,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5、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政府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对于地方出现的损害文物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六)、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四有”就是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做好“四有”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深刻认识“四有”工作的重要性。(1)建立文物档案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2)建立文物档案是弥补文物损失的重要依据;(3)建立文物档案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4)建立文物档案是依法开展文物工作的需要。

  2.要根据相关标准来进行记录档案的制作;

  3.按“分散制作、集中归档”的原则建档;

  4.记录档案的制作要实行责任制。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2、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八)、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地方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文化遗产保护法制。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进程又大大前进一步。30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古人类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一大批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涉及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超过400件,中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3、文化遗产宣传。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围绕“文化遗产日”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三、龙山县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龙山县地处武陵山南北交汇区,古有“湘鄂川之孔道”之誉。位于湖南省西北边陲,湘西州北端,西与重庆秀山、酉阳,北与湖北来凤、宣恩相交,是我省西北门户县。我县山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在313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自然风光秀丽,历史文化厚重,民族风情浓郁,有众多的、特色的、独占性的文化遗产,形成了以秦汉文化、红色文化、土家文化为主流文化的文化遗产现状,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一)、龙山县的文化遗产

  龙山县有众多文化遗产,境内文物点众多。文化遗产的时代分期上限至新旧石器时代,下限止明清时代,时间跨度几十万年。目前,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探明,在册的文物点249处,其中录入《中国文物地图集•;湖南分册》的文物点137处。其中古遗址26处(商周5处、汉代五处、两晋至唐2处、宋元4处),古窑址2处(元明),古墓葬19处(汉4处、两晋1处、隋唐1处、唐宋1处、宋元9处、元明1处、清岩石墓2处),古碑81块(记事碑墓志73块、摩崖刻4块、木刻4块),古建筑14处(清桥7处、塔4座、庙宇2处),化石1件(惹迷洞)。另收集历史文物、传世文物51件。我县有里耶古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2个国保单位,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里耶镇、有麦茶战国古墓群、大板东汉古城及古墓群2个省保单位,8个州级文物保护单位,22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馆藏文物543件,其中馆藏珍贵文物74件。

  1、遗址:全县有历史文化遗址26处,均为居址。新石器文化遗址为里耶溪口新石器时代遗址;商周文化遗址包括里耶的溪口桥东、溪口桥南遗址和苗儿滩拿卡毕、姚家堡、瓦厂遗址;春秋文化遗址包括苗儿滩陇洞湾遗址和里耶尚家屋场遗址;战国文化遗址包括里耶婆婆庙、麦茶、湾塘遗址和苗儿滩坪里遗址;汉代文化遗址包括里耶学堂边、大丘、王家屋场、城里、龙潭坎遗址和苗儿滩渡船口、宝塔山遗址及隆头廖家坪遗址;两晋文化遗址包括苗儿滩下街遗址和华塘官渡口、螺丝滩遗址;宋代文化遗址为石羔甘碧遗址。

  2、窑址:全县有窑址2座,均为元明时期窑址,为石羔永兴的窑厂沟窑址,石羔白泥的伢坟坡窑址。

  3、古建筑:全县有古建筑15处,均为清代建筑。其中桥14处,塔6座。

  4、古墓葬:全县有古墓葬24处。里耶的除外有22处。

  除此而外,还有众多的特色的土家古村落、古民居、凉亭桥、石(木)刻和其它未探明文物点。据我们粗略统计,我县文物点包括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遗)址群(45处)、古村落(15处)、古民居(35栋)、凉亭桥(9座)、古塔(6处)、古碑刻(81块)、石桥(7座)。

  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间文化遗产,特别是土家文化遗产丰富,奇特。现存有300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龙山县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加强重视,健全机构。我县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未间断。龙山县文化馆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文博室,配备了文博专干。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县委县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于1993年了成立龙山县文物管理所。2006年成立了龙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于2009年3月,将股级机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直接升格成为正科级文物管理局。同时,在县里成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领导机构。如龙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龙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山县爱国主义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等,来加强对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

  2、重视普查,摸清家底。到目前为此,我县己开展了四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其中三次是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一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1956年,在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后,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一次文物普查。此后,在1961年3月国务院颁发《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强调:“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查工作”精神的指导下,我县在以后的时间不间断的搞了一些零星的文物普查工作。1981年,我县在州里的指导下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的规模和成果都远远超过第一次普查,实现了对文物资源的抢救性发现和超常规积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野外调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09年11月已结束。资料整理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2006年6月到9月,我县对全县34个乡镇同时展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通过这四次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县文化遗产的分布和保存现状,为我县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奠定了资源基础。

  3、抓规划,重申报,创品牌。多年来,我县依托三大主流文化资源,抓规划,重申报,在文化遗产创优夺牌上取得了好成绩。截止目前,县里己做好了《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修缮规划》、《里耶镇城市总体规划》、《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修建性详细规划》、《里耶古城重点节点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里耶遗址本体保护设计》、《里耶古城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等规划。同时,经过申报,我县己获得了22项文化遗产的国字号品牌,包括2个国保单位(里耶古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里耶镇),6个国家级代表作(土家织锦、土家族摆手舞、毛古斯、打溜子、梯玛歌、咚咚喹),5个(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土家织锦传承人刘代娥、打溜子传承人田隆信、摆手舞传承人张明光、梯玛歌传承人彭继龙、咚咚喹传承人严三秀),2个国家级工艺大师,4个国家级文化艺术之乡(靛房镇、苗儿儿镇、农车乡、兴隆街乡),1名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田隆信);12个全国“土家织锦优秀工艺师”,1个“中国土家织锦之乡”。

  (三)、龙山县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

  文化遗产事业历来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面对当今国内外文化相互激荡的大潮,面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文化遗产发展的要求,面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活跃的态势,我县的文化遗产事业必须走既切合县情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道路:

  ——在发展方向上,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全县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繁荣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实现由文化遗产大县到文化遗产强县的转变。

  ——在发展目的上,坚持以人为本,把文化遗产保护与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让人民共享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在发展思路上,把文化遗产事业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融入文化发展进步潮流,置于工作总体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不断提升我县文化遗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影响力。

  ——在发展动力上,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参与、民众共享共建,建设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体制机制、科学的发展模式,努力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在发展力量上,坚持政府在文化遗产事业中的主导地位和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研究制定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的政策措施,拓展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调动广大民众和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发展依托上,坚持把基础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眼于新形势下基础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的新变化,着眼于基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大文物执法、摸清文物家底、文物人才培养和文物安全保障等基础工作的力度。

  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记忆是我们共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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