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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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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ghyjx88
时间:
2009-9-21 10:06
标题: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产权
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无数优秀的传统文化,这些蕴含着深厚历史积淀、渗透着民族精髓的传统文化历经岁月考验,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成为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保持民族个性不可或缺的力量。各少数民族作为传统文化的集体创造者,理所当然地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文化产权。少数民族享有的文化产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知识产权 少数民族对于传统文化享有的版权,主要是传统文化中的民间文学艺术部分,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笔者赞同传统版权法上的一切经济权利均应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尤其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常见使用方式相关的出版权、复制权、传播权、翻译权、改编权、表演权等。另外,进口权的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从平等的观念出发,如果每一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国家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同时,给予其他国家的少数民族文化同样的保护,是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进步。延续权也应当被授予有关少数民族,延续权的依据来自于传统文化艺术品尤其是传统美术作品在不断流通的过程中,在岁月的积淀下价值倍增的现实,传统艺术品的转售也不应例外,有关民族应当有权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转售收益中获得一定的份额。 传统文化艺术是少数民族的精神创作,是该民族集体人格的具体表现,有精神的创作就应当享有知识产权的人格权。对于传统文化来说,精神权利对于防止歪曲、割裂、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着重大的意义。《突尼斯示范法》特别强调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传统版权的四项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包含大量的科学的“民俗”,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知识等;技术的“民俗”,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狩猎、捕鱼技术知识、工艺流程、手工艺生产技艺等。这些传统文化知识可以相应地由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或其他法律予以保护。符合相应法律的要求,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申请程序后,有关民族也就相应地享有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对于符合商标注册标准的传统图案,可以经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保真权利 促使许多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文化艺术经常性地被盗用、滥用、歪曲、篡改,严重伤害了民族的感情和尊严,割裂了传统文化与创作民族的联系。所以,维护传统文化的真实性,维护其原生面貌应成为少数民族非常重要的一项文化产权。 要求真实标记权为了强调某传统文化与其起源民族之间的联系,有关民族有权要求任何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以外使用传统文化艺术,特别是在向公众传播时,必须以适当方式注明传统文化艺术的真实出处,指出其创作民族(如某民族民歌)。 维护正确使用的权利传统文化通常是以传统和习惯的背景在有关民族内部使用。但在群体之外,使用者不仅缺乏对有关民族传统的熟知,而且还屈从于商业运作的需要,常常考虑不到或不考虑民族传统文化使用的习惯背景和传统形式,篡改传统文化原有的表现形式,曲解其真实含义,甚至公开具有宗教神秘色彩的传统文化,贬低亵渎有关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所以,有关民族有权要求使用者必须严格地按照被许可的方式和范围正确使用传统文化,禁止滥用、歪曲、贬低、篡改等非法使用。回归权 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多遭劫难,其文化遗产常常成为所谓“文明社会”劫掠侵食的对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产权在性质上同样具有财产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其精神权利更具有不可让予性。所以,虽然承载有关的传统文化艺术的有形物已由其他主体所占有,但有关民族对其仍有一定的控制权,一旦该文化艺术品显现,有关民族即应当有权追回。国际社会也应当通过一个《传统文化艺术回归宣言》,以在国际法层面上解决该问题。在一国内由国家或其他组织抢救、挖掘、收集和整理了的传统文化艺术,也应当将其回归产生它的民族。<div id=[/img]
作者:
hard13jww
时间:
2009-9-21 14:01
这是“文明社会”对待少数民族优待政策的最大体现做不到,那就是假的!
作者:
ybjcykl
时间:
2009-9-21 17:55
原帖由 <i>吴嘉平</i> 于 2007-8-31 02:12 发表 让民族文化回归到她本来的模样这是“文明社会”对待少数民族优待政策的最大体现做不到,那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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