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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见证百年婚姻史

2009-09-23 00:03:14 作者:中国民族文化网 来源:[标签: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代咸丰八年的婚书 日前,记者在寒亭区杨家埠民俗文化大观园主办的“百年婚书展”上看到:该展览展出清代、民国、建国初期及文革时期的五彩缤纷的老结婚证挂满了整个展厅。这些结婚证是如何收集来的,它们反映了哪
民国婚书:西风东渐,五彩缤纷 据刘广顺介绍,民国时期的婚书大多还是沿用了清代样式。有的结婚证,按照阴阳论,分别用“乾”、“坤”代表男女双方,一般都写有介绍人、主婚人、订婚人、结婚人姓名、祖宗三代名号及生辰八字。另外,当时还出现了许多印有精美图案的婚书,色彩艳丽,多绘有龙凤、牡丹、梅花、观音送子等吉祥图案。刘广顺收藏的一份民国三十七年的婚书上,主图案为一龙一凤,在龙凤中间的一团花簇中,是两个连在一起的心形图案,意为永结同心。 “当时的结婚证真是五花八门,既有清代式样的红纸婚书,也有受西方影响较多的‘现代版’婚书。”刘广顺介绍,当时部分地区的婚书由德高望重的长辈书写,介绍人和证婚人均要签字、盖章,婚姻才被正式承认。有些地方的婚书填写后,还要到政府部门购买印花税票贴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些婚书中,比较珍贵的是一份解放区的结婚证书,该婚书顶端中央为毛泽东像,下方为“自由结婚”四个大字,填写时间为民国三十七年。该婚书最精彩的部分在反面,整个反面所印的是《晋察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其中订婚部分有这样一条:订婚时,男女双方均不得索取钱财,或其他物质报酬。在结婚部分有这样几条:结婚须男女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男不满18岁、女不满16岁不得结婚;寡妇有再婚与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再婚时其本人财物可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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