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长春“全城控烟” 禁烟区吸烟将罚100元

2014-03-08 14:57:2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3月起长春“全城控烟” 禁烟区吸烟将罚100元

    6日,《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举行,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铁良宣读了立法相关内容。确定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3大类50多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经营者须在这些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执法,禁烟区吸烟将罚款100元。</font>

  数字调查

  2011年长春男公务员吸烟率达36%

  “2011年,我们针对长春市开展了公务员吸烟状况调查、男性公务员吸烟率达到36%。”昨日,针对长春市的控烟立法情况,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许兆瑞介绍,2013年,又开展了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现在数据正在统计分析中。2013年,同时开展了无烟立法支持度调查,结果显示知晓率仅为19.8%,支持率达到88.4%。这些数据都为无烟立法前后的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font>

  许兆瑞表示,二手烟可以造成不吸烟儿童和成人的早逝和疾病,全球约有33%的不吸烟男性、35%的不吸烟女性及40%的儿童暴露于二手烟环境中。有调查表明,二手烟是肺癌、心脏病和气管炎之类的慢性病以及其他健康问题的直接原因,仅我国大陆地区每年就有10万人因吸二手烟而早逝,可见控烟的必要性,许兆瑞表示,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将要结合《办法》的出台和两办通知的出台,做好数据对比和分析,同时计划在机关和医院悬挂尼古丁采样器,为科学监测和评估提供数据基础。

  全面控烟

  50多个公共场所内将全面禁烟

  “公共场所吸烟、办公室内吸烟、党政机关吸烟,这次立法后,我们将按照不同的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发布会上,据刘铁良介绍,《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实施后,长春市内的13类50多个公共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其中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管理细化

  办公室内将全面取消吸烟区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2003年,我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多个省市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地方立法,但是,烟草流行水平仍然居高不下,严重损害公众健康。”采访中,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许兆瑞介绍,《办法》实施后,长春将全面展开禁烟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一些饭店、餐厅、网吧、包括办公室,将取消所有的室内吸烟区,如果设吸烟区将在室外按照规定重新设立。避免处罚主体过多,处罚标准轻重不同和处罚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卫生部门统一实施。

  长春市也采取了相应措施,特别是一些公共场所,都将全面设立禁烟监督员,负责场所内劝导禁烟工作;卫生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同时还将在今年内陆续开展无烟大学、无烟医院、无烟机关等系列宣传活动评比活动。</font>

  严惩严罚

  市民可拨打84692099进行举报

  “有法可依是好事,但是如何做好立法后的监管工作更为重要。”采访中,长春市卫生监督所所长高松介绍,作为执法监管部门,将会采取系列措施做好长春市的全面禁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整治、抽查抽检、市民举报等形式,对设定的各禁烟场所进行严格监管。《办法》实施后,如果您发现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84692099。</font>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高松表示,其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根据证据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 (记者 高晶)</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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