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十·一”起少数民族教育列入县级以上政府目标考核
2013-09-23 15:29:54 作者:白靖利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浏览次数:0
9月23日电(记者 白靖利)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将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p>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共5章27条,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教师与学生的待遇、教育投入与保障等提出了具有较强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地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p>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并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p>
关于民族教师的待遇问题,条例从给予生活补助,优先建设农村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周转宿舍,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等方面,保障并提高在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师的权益和待遇。</p>
条例突出了民族教育的特色和需要,丰富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办学形式,提高了民族教师待遇,保障了民族教育经费,明确了民族学校的认定并促进了双语教育。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和福生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快云南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云南各民族平等、团结,边疆及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p>
据了解,《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经过充分的论证和修改。其立法过程经过了1300余份问卷调查,400多人次参与的50余次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60余次修改条例征求意见,云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省人大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并赴丽江、迪庆等地征求意见,最终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于今年7月24日通过。</p>
作为边疆民族大省,云南省民族种类多,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居全国第二位,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全省有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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