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院门前“药贩”扎堆 回收药品流向不明

2013-11-08 10:44:01 作者:admin 来源:渤海早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大医院门前“药贩”扎堆 回收药品流向不明

    天津频道 家住南开区密云路的读者王先生致电渤海早报投诉版反映,近日,他去市人民医院看病,在出门时被收药贩子拦住,要求将其手中的药卖给他们。王先生介绍:“这些人见患者手里拿着药就问卖不卖,让人不胜其烦。专业药师指出,认为将自己吃不了的药如同二手商品一样卖掉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更有甚者,利用医保多开药再卖给药贩子从中牟利,就更是违法行为了。”</p>

    记者根据王先生反映的线索,来到红桥区芥园西道上的市人民医院进行调查。记者从门诊大厅一出来,几个人就围拢上来询问是否有药可以卖给他们。记者假意询问价格,便被其中一个30多岁的男子带到了路边。他告诉记者,保质期内的药品可以按照市场价三到五折收购;如果已经过期,则只能按照1元一盒收购。交谈中,记者故意询问药盒是否能够收购。该男子十分感兴趣,告诉记者他的老乡专门收购药盒,但只收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几种慢性病、常见病的药盒,盒上显示的保质期还必须在1年以上,过期药盒不收。对于这些药品的去向,这些收药人避而不答。</p>

    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表示,非法倒卖药品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如果是过期的或假冒伪劣药品,还会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药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将被依法予以取缔。可见,销售药品需要取得特许经营权,非法收售药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取得经营权的不法分子和个别医生甚至患者都充当了“不法销售商”的角色,他们将药品卖给“药贩子”进行倒卖从中牟取暴利。在这一环节中,“卖药”、“收药”双方都违反了国家关于药品监管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还规定,无证销售药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

    此外,贾芳律师还建议,药监部门应与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严厉打击药品的非法倒卖;,各级医疗机构也应对药品销售进行严格管控,对医生、药品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建议广大市民既不要贩卖药品,也不要从药贩子手中购买药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非法买卖药品的行为。(完)

上一篇: 新劳动合同法能否让劳务派遣工不再“低人一等”?

下一篇: 男女老少随意进出 商场内母婴室究竟方便了谁?

已有0条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