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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版权保护需要“春江水”

2015-09-03 01:14:4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据本报报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就《山歌好比春江水》歌曲署名侵权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在该作品上的署名,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86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歌改编创作歌曲的著作权,事关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994年引人注目的“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归属的讨论,使保护民族文化、尊重知识产权在讨论中形成了共识。1999年11月,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央视主持人特别强调郭颂唱的《乌苏里船歌》是其创作歌曲。对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称,郭颂和央视及相关单位侵犯了其著作权,伤害了赫哲族人的自尊心与民族感情。北京二中院200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成的。其后,北京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定为改编而不是原创,这起中国首例侵害民族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成为保护民族文化知识产权范例。

 

《诗经》风雅颂,三颂不如二雅,二雅不如十五国风。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尤其是民歌,从“风”至今生生不息,源远流长。“山歌”需要法律“春江水”的浇灌滋润,这就要求既要保护好民族文化基因,使传统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也同时要鼓励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基础上的发展与创新,甚至抢救与挖掘,使传统民族文化传承光大。“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怕滩险弯又多”,如今,一曲大家耳熟能详的广西民歌《山歌好比春江水》,其署名权讼争也和歌词所唱的那样“弯又多”。该案历经两年多最终落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根据民族民间流行剧目改编创作,可享有署名权。2000年4月5日,广西文化厅和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认定歌舞剧《刘三姐》剧本6位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益归自治区文化厅所有。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采信,而署名为“乔羽编剧”的电影《刘三姐》中,并未出现该歌曲。其二,《山歌好比春江水》系歌舞剧《刘三姐》主题曲,执笔者也享有该曲单篇的署名权。其三,著作权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维护权益,是适格的原告。南宁中院确认谁改编创作谁有整篇作品和其中单篇主题曲的署名权,这是鼓励在民族文化基础上发展和创新的劳动。因此,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将会成为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有影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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