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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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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ury5496 发表于 2009-9-21 17:4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center]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5年10月30日[/center]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简称: 民族文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Literature 0f Nationnal Manorities英文缩写:CSLNM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全国性、非盈利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团结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及民族文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邮码:1007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组织会员进行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的调查、搜集、翻译和研究;积极促进国内外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二)积极配合有关机构、部门、组织和会员分工协作,完成全国文学学科规划中的有关科研项目。(三)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指导下,经常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和研究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四)每二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五)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信息、资料、论文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刊、出版社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位专家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书刊、资料及相关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宣传本会,为本会推荐信会员。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在一定年限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赠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物审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div id=[/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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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抱 发表于 2009-9-21 18:22:2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修改《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的报告邓敏文各位代表:我受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向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的修改情况,请各位代表审议。现行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是1999年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有关通知及民政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对本会原有的章程进行修改,然后于2000年6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的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的。因为有民政部统一规定的社团章程范本,所以我们对本会现行章程没有做太多的修改,只是根据本会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对一些条款及某些文字表述做了增补或改动。如:第一条“本会名称”,常务理事会一些常务理事考虑到本会名称应与“民族大学”、“民族文学研究所”等相关机构名称协调一致,提出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改称“中国民族文学学会” 。这个动议虽然很好,但须经民政部批准后方能更改,所以本章程仍沿用原有名称。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将“团结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改为“团结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和工作者” ,使团结的面更加广泛。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将“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论文集……”改为“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信息、资料、论文集……”,其他有关条款也相应增加“信息”二字,以体现本会对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信息的重视。第三章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中的第(三)款,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改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以方便实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第(六)款:“宣传本会,为本会推荐新会员” 。使本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队伍越来越大。第三章第十二条,将“如果会员在一年内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改为“如果会员在一定年限内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以照顾某些会员出国深造等特殊情况。第四章第十六条,将“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其他有关条款也相应改为“五年”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使本会的领导机构能保留较多的学术骨干。因为本章程修正草案事先没有印发给各位代表,所以常务理事会决定将章程草案在代表大会上全文宣读并对修改部分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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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herthorp 发表于 2009-9-21 19:01: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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