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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5年10月30日[/center]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简称: 民族文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Literature 0f Nationnal Manorities英文缩写:CSLNM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全国性、非盈利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团结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及民族文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邮码:1007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组织会员进行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的调查、搜集、翻译和研究;积极促进国内外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二)积极配合有关机构、部门、组织和会员分工协作,完成全国文学学科规划中的有关科研项目。(三)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指导下,经常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和研究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四)每二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五)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信息、资料、论文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刊、出版社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位专家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书刊、资料及相关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宣传本会,为本会推荐信会员。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在一定年限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赠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物审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div id=[/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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