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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这个“炸鱼”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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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dacttendon 发表于 2009-9-19 16:1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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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yls3699 发表于 2009-9-19 20:51:51 | 只看该作者
鱼炮的组成成分和鞭炮炸药都一样吧?只是名字不同含量不同而已,那些人怕是纯粹捣乱吧?既然捞鱼药鱼都已经违反条款,更何况炸呢?有条款可依,当然以条款办事,不然何以服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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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5301 发表于 2009-9-20 01:25: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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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minutahn 发表于 2009-9-20 05:59:01 | 只看该作者
不只寨老开会,全寨后生都要到鼓楼下来议事定断,要有一个最权威的站出来讲话,说话算数的,讲出事情经由,然后大家共议。罚,还是不罚,将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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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玛南疆 发表于 2009-9-20 10:32:36 | 只看该作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u>,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u>炸鱼、毒鱼的,</u>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 <u>炸鱼、毒鱼的</u>,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u>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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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lie56393 发表于 2009-9-20 15:06: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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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86648 发表于 2009-9-20 19:39:46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i>斗迫</i>在2006-7-6 16:35:11的发言:不只寨老开会,全寨后生都要到鼓楼下来议事定断,要有一个最权威的站出来讲话,说话算数的,讲出事情经由,然后大家共议。罚,还是不罚,将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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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j566189 发表于 2009-9-21 00:13: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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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玛南疆 发表于 2009-9-21 04:46:56 | 只看该作者
以村民自治的路子来解决此事,是最好的办法,既维护了大众的利益,也教育了人。但前提是那四个人要服气和自愿接受处罚,否则,他们转过背到法院一起诉,老人协会和村里极有可能败诉,那样,今后就没人能管此类事了。 如那四人不愿接受处罚,村里也不好到发院起诉,因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河流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那河里的鱼也就不属任何个人或集体所有了,他们的行为,是以国家法律禁止的方式捕鱼,侵犯了国家对资源的保护。 所以,此事可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也可由农牧鱼业局来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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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11584 发表于 2009-9-21 09:20:3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i>客人(124.203.*.*)</i>在2006-7-6 15:44:12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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