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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法规的监督手段管好权力

2015-09-23 15:11:40 作者:博弈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从严治党的决战之年。宪法法律,党章党规,是节制权力的根本力量,也是保证权利的根本力量。权力和权利,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一个法治程度越高的社会,其公民权利也必然越高;反之,一个公民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社会,其法治程度也必然低下。

《终结腐败》一文曾经在操作层面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设建议,这些举措,其实也离不开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全面推进。因此,腐败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靠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真正实施,要靠公民权利的真正落实;要靠媒体监督的真正实现。

正如法律的建立和修改需要领导一样,法律的执行和落实需要监督。离开了监督,权力即使在笼子之中,也免不了会产生暗箱操作,从而产生新的腐败。透明和公开是暗箱操作的天敌。对于最近反腐斗争中,很多落马官员集中于各级政协机构这一现象,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说,大多落马的政协官员,其犯罪事实,多发生在来政协以前。这就又带来了一个疑问:他们是怎么进政协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们的贪污腐败犯罪,也不是一夜之间就完成的。那么,在进政协之前,他们又是如何做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甚至越腐升得越高的?这就与选拔过程的不透明、暗箱操作有绝大的关系。

权力的本性决定了它一定会千方百计地掩藏隐蔽自己的特点,所以,权力越想遮蔽、越想掩盖的东西,媒体和社会越需要不屈不挠地去监督、去阻止、去揭露。只有这样,不能腐才有可能实现。要改变以前所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做法,而要提倡有能力就用、用了一定要“疑”的做法。任何一个人,或选或拔,只要他来到了领导岗位上,我们就要把他当作“可能的坏人”,对他的一切行为,都要实施有效的监管,必须确保证这个人手里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坚决杜绝任何能让他“出轨”的机会。

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再先进的制度,也还有完善修改的空间。只要有修改完善的空间,就一定有可以被利用的机会、可以钻的空子。篱笆再紧挡不住风,渔网再密兜不住水。有了制度,有了监督,还需要一支过得硬的党政干部队伍。这支队伍要在灵魂深处真正做到不想腐。个人的德行,也是整个社会系统作用的结果。在不敢贪、不能贪的社会环境中,不想贪的官员自然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个过程其实是相对漫长的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一劳永逸。毕竟我们不能否认人性中存在着阴暗的一面,尤其是,这个阴暗面和权力的特性特别契合,特别容易产生化学反应,从而生成危害社会的毒素。因此,从理论上讲,干部德行是优先考核的,实际上,能力是官员考核的主要因素。在选拔干部的时候,我们重视德才兼备;但是,德才兼备的干部在其领导岗位上,也有逐步变坏变质的可能。所以官员上岗后,就要把他们交给法律,交给媒体,交给社会去监督,去评判,去决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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