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三个关系
2015-09-27 09:43:00 作者:博弈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对依法治国十个方面的问题,即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
善立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了阐述,讲得非常全面,十分深刻。作为领导干部,要重点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法治信仰和依法治国等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通过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等,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依靠法治实现党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按照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员干部个人不能以党自居,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用权可以造福人民,违规用权则必然祸国殃民。每个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拘私枉法的挡箭牌。
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挥好法治的保障、规范与推动作用,才能让改革航船开得更稳、走得更远。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广、范围宽、力度大,各项改革系统性、关联性强,任务十分艰巨,需要依靠法治来分担改革风险,推进改革深化,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以深化改革的具体实践,推动依法治国与时俱进,让法治更加契合国情,确保法治与改革同向而行。要用辩证的观点推进改革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有的干部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也有干部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以致于曾经一个时期, “遇到黄灯快步走,遇到红灯绕道走”、“打擦边球”、“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等一度还被认为是“有本事、有能力”的表现。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办事要先考虑是不是合法。如果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就会犯错误、栽跟头。
法治信仰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治信仰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中的基本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以“全民守法”为着力点,力求从塑造法治信仰出发,破解“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的困局。一方面,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保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社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力量。法律一旦被信仰,就会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自觉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发自内心尊崇法治、遵守法律、捍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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