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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2015-09-28 09:57:00 作者:博弈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古语云:不患寡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公平不是平均的意思,而是公正平等的意思。纵观历史和现实,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都是由不公平引起的。邓小平同志也曾告诫过,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不成问题,问题是发展后的分配将成为重要的问题。社会文明进步需要法治,只有依靠法治才能解决公平正义,照顾各方利益,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从而推进社会的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我国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推翻了一波又一波的政权,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作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如南宋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深得民心,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名言也屡见不鲜,都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历史明鉴,主要是没有用法治理念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是随心所欲的人治,随着奢侈淫欲的膨胀涨,任意增加人民群众的苛捐杂税,弄得民不聊生,逃也是死,不逃也是死,走投无路,最后只有揭竿而起—造反。国家的公权不受约束,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会施暴于人民。过去法律不健全之时任意把群众的东西拿走,任意强拆民房,造成了政府和群众的对抗性矛盾越来越大,有的政府大楼被围攻烧毁,有的群众阻止强拆在自己房上自焚身亡,稍微轻一点的,不断上访。另一方面就是腐败并伴随着阻碍社会的发展,最近一段时间公布的反腐情况,都是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谋取私利,以权干涉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河北省秦皇岛自来水公司经理马超群收受巨额贿赂,利用手中权力给好处就通水,不给好处就停水。公权一定要为公办事,否则天下大乱。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尊法学法,习惯守法用法。自觉尊法,就是要自觉地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观念,真正信仰法律,使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自觉学法,就是要自觉地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法律是我们定决策、解难题的重要依据,学法是做工作的基本准备,不学法就可能在工作中出毛病。“以己昏昏,焉能使人昭昭。”学习基本法律和工作中必需的法律法规。对必须学习的法律法规应钻进去,带着问题、联系实际学深学透,努力成为行家里手,不断提升法治素养。习惯守法,就是要习惯于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法制定出来却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就会失去法的权威和尊严,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一些人肆意闯“红灯”、打法律“擦边球”、用权无边界,就是因为没有守法的底线,早晚定会“栽跟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群众迫切期盼执法者依法行事,期盼司法体制、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应在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让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习惯用法,就是要习惯于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处理问题,营造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汇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关键词:法治正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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